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通知 青建工〔2021〕346号

发布于: 2024-03-28 18:30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各项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

   (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或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二)培育全过程咨询企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采取资质增项、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咨询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咨询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延伸咨询服务业务,提供项目建设投资决策环节可行性研究、总体策划、工程规划等综合性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企业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为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规范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

   (四)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范围。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包含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自主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合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但不能与本项目的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等利益关系。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约定的部分咨询业务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企业,并对委托的咨询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已经完成立项的项目在可研批复后依法以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明确投资决策意向后,即可开展包括投资咨询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七)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依法设立投标人资质、资格和业绩条件,自主确定联合体投标、咨询业务分包、委派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事项。全过程工程咨询所包含的各项咨询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内容应包含咨询服务方案。建设单位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房屋建筑项目评标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应有注册建筑师参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八)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权力。建设单位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支撑体系

   (九)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咨询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业务,并对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工程咨询企业应积极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等先进技术,提升咨询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注册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十)完善服务计费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可按工程概算的一定比例计取,也可按各专项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管理费用计取。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应纳入项目预算,在工程总投资中列支。对按照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建设单位应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禁止采取降低咨询服务酬金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恶意低价市场竞争行为。

   (十一)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工作目标与绩效考核办法,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十二)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过程咨询企业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并支持我省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内优秀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企业工程咨询服务竞争力。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列为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着力研究和解决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推进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提供依据。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加强对全过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实行信用惩戒,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推动示范引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实施经验,并组织建设单位和工程咨询企业进行观摩学习,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营造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良好氛围。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全流程服务对接,协助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实行企业会员互认,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才培养和培训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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