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设〔2021〕342号

发布于: 2024-03-28 18: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投标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标范围和方式。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采用年度招标或年度入库招标等形式替代。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不进行招标。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重要公共建筑或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市(州)政府研究同意,可以直接发包给院士、设计大师及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实行设计工程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可将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设计直接分包。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情形的,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重要公共建筑或重要大型工程,以及应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或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达到30%的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邀请招标。

    (二)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资质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前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工程勘察企业应在我省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试验室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估算金额,同时明确下浮比例,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文件应给予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三)科学选择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勘察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一并招标。

    二、依法依规开展评标定标工作

    (一)加强评标委员会组建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或技术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以工程勘察设计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具有相应主导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担任,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主导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全部由建筑专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未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一般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应专业具有正高(教授)职称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二)合理确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综合评估法、投票法。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其评标一般应采用以技术文件优劣为主、投标人业绩和投标人能力为依据、勘察设计费报价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评估法。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其评标一般应采用以投标人拟从事项目的人员构成、业绩,项目解读、方案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情况为参考的综合评估法或投票法。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和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使用单位代表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的,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并自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方案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方案主要内容。采用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通过监管平台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中标履约管理。中标人要按照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设计人员承担勘察设计工作,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在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取得招标人同意,变更人员的注册资格、职称、经验和能力不得降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变更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如实际规模与招标时拟定的规模有异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确定的工程规模对应收费基准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金额。

    三、落实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改革措施

    (一)推行招标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家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采用投票决定、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落实设计方案招标补偿机制。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补偿方案,对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对评标排名在前(不少于三名)的投标人给予未中标补偿。

    (三)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在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招标文件中将上一年度的勘察设计业企业信用评价分以3-5%的比例计入投标报价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被评定为D级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四)推进全过程设计建造服务。鼓励建筑工程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要求,结合建筑师承担的服务业务内容和周期,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积极推广应用BIM技术,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条件中要求采用BIM技术,并列入相应的费用。

    (五)强化招标投标监管。各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认真遵守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各市州及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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