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2-09 11:06

青财库字〔20081385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人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精神,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增进服务意识,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预算单位,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核批准分散采购。对未经审核批准的,采购人不得擅自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政府分散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项目已完成集中采购,采购预算下达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分批次、跨年度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供应商库、专家库不能满足集中采购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其暂不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

(四)采购项目已完成集中采购而形成的采购节余资金,采购原项目配套且不具有批量采购性质的;

(五)实行垂直管理或者系统管理的单位,采购项目地点分散、部门或者系统管理级次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项目零散,不宜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

(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按其专业或者特殊要求需要定制,不适合其他部门或者系统使用,不宜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 

(七)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外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其时间要求的;

(八)在采购预算尚未落实确系工作需要,经有关预算管理部门同意已垫资完成采购的;

(九)上级部门安排的已完成采购项目的补助(追加)资金的;

(十)其他不适合集中采购的。

第五条分散采购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采购。

(一)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对不宜集中采购的项目,须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分散采购申请,填写《青海省省级单位分散采购审批表》。申请附件包括:分散采购书面申请、行政主管(或预算管理)部门意见、不宜集中采购的证明材料等。

(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经办人就采购人的分散采购申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分散采购须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议研究批准后,采购人及时办理有关分散采购手续。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金额达不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预算单位成立分散采购项目工作组。从单位财务(办公室)、纪检监察及项目使用等部门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分散采购各项工作。

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比照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并邀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对采购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条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预算单位依据分散采购合同自行支付。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切实加强本部门(系统)内部的分散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制度。

第十条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各预算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并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采购人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采购人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政府分散采购,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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