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于: 2013-12-09 00:00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依法、科学、高效、廉洁运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实际,2011年6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3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3部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依法、科学、高效、廉洁运行,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有序发展。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政策导向功能日益显现。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做到管采分离,有些地区甚至未设立监管机构;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完整,采购需求管理滞后;有的采购计划上报不规范,不及时,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问题时有发生;采购监督机制还需不断完善,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采购机构内部制衡机制还不健全,岗位分工设置不合理;一些采购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低、法律和廉政意识淡薄、自律能力差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监管弱化,采购预算、计划约束力不强,采购随意性增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水平和执行效率,甚至滋生腐败行为,制约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抑制腐败以及强化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水平。 

二、明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以完善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电子化采购为手段,以有效监督为保障,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深化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机制,还未实现管采分离的地区要尽快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独立运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继续在制度建设、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确认、受理投诉案件等方面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逐步形成依法监管的工作规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为切实加强监管,增强监管效果,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采管和采购机构人员,充实工作力量。采购代理机构应逐步与财政部门脱离代管关系,彻底实现管采分离。 

(二)强化预算编制管理,防止采购的随意性。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一是采购人要进一步完整编制、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上报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合理确定并明确采购项目的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对已有采购预算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没有统一标准的,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选取参照因素,从严控制支出标准。二是财政部门要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逐步对多数通用产品建立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为细化采购预算提供准确依据和参考;要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预算总额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控制采购的随意性,防止超标采购、奢华采购。三是重视政府采购预算与资产管理有效衔接,加强对采购人资产核查和采购需求的审查,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充分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防止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发生。四是要对采购金额大、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采购前专家审查,防止个别采购人通过不合理采购需求抬高政府采购预算。 

(三)加强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依据。一是采购人要准确编制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金额、数量、品种及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预算的一致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要在采购预算额度下达后1个月内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严禁“先采后报”,对不按期上报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取消预算安排并对相关采购人进行通报。二是政府采购要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核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三是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要实行限期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方式,大力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四)完善内部制衡机制,规范工作操作流程。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程序化、规范化操作的重要前提。一是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操作程序,实行采购项目操作流程分段负责制,将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项目履约管理等置于不同的岗位和部门,须由两人以上办理,形成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二是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的内部岗位设置,成立项目验收部或设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采购执行和履约验收双管齐下的工作机制。三是采购人要强化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监管,建立本部门内财务、采购、资产以及项目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系统内部纵向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形成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青海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重大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的审计监督。二是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增强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都享有知情权,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以及各种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要探索试行政府采购监察员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监察人员以独立身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要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要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给予网上“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加强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四是要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健全规范的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质疑投诉,提高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考核惩处并重,确保依法规范运行。加强考核评价和责任处罚制度是规范采购管理、约束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预防腐败滋生的必要手段。一是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评价制度。对采购代理机构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执行法规制度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要对采购人实行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明确绩效考核目标,将政府采购绩效考核作为财政管理和采购人综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要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考评。完善专家评审办法,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改进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行为约束;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及时记录和反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采购人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对采购相关机构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直至取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通过质疑投诉的处理及时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质疑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过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途径,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典型投诉案例进行重点分析,总结规律,完善相关制度。 

(七)推进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采购效率。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要以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为依托,建立流畅、明晰、及时、高效的信息发布体系,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阳光采购”;要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衔接,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采购执行的主观随意性;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推进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科学管理。 

(八)提高职业素质和廉政意识,建设高水平的政府采购队伍。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水平的重要保障。一是要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和廉政教育,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树立执业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增强依法采购、廉洁采购意识。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工作适应性,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不断培养和吸收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精的优秀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促进政府采购的职业化进程。三是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采购人员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建立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内部岗位三年定期轮岗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四是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构建严密的惩防体系,适时开展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和防腐意识,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促落实的工作格局。一是要重视采购队伍建设,逐步充实力量,逐步解决采购监管、代理机构编制少、力量弱的实际问题。要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要政策相结合,坚持“围绕热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提升发展”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改革的相关措施,特别要加强对涉及民生项目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省财政厅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并扎实抓好落实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做到政策落实,政令畅通,程序规范,执行有力,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建立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和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以可操作性制度规范程序,以科学化程序规范行为,实现规范行为与采购效率的统一。要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与执行机制的衔接,在采购执行规范操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意识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四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采购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开展宣传活动,让各个方面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规定、改革思路、采购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要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1]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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