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GBT 38357-2019)总体解读

发布于: 2024-03-28 17:29

    2019年12月31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的《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38357-2019(以下简称《规范》),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规范》是中国招标投标行业的首部国家标准,既填补了此领域的标准空白,又为招标代理服务行业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招标投标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便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规范》条款的具体含义,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对《规范》进行总体解读。

    一、《规范》的定位

   2018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标准法》,对我国的标准体系重新进行了划分。从类别上来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有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标准,一类是推荐性标准。此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不再设置强制性标准。

    《规范》属于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对招标代理行业数十年从业经验的归纳与总结,对招标代理行业和招标投标发展具有引领作用。《规范》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改变各从业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提升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度,而且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从简单的、事务性跑程序公司,转变为注重技术储备,提供优质、高效、精细化、多维度服务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随着招标代理资质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取消放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试点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全面推行、BIM、区块链等技术革新的深入应用,招标代理行业迎来了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行业也亟须《规范》的出台,全面统一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要求。

    作为国家标准,《规范》的内容是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够做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提出的是行业的普遍性和基本性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规范》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本企业招标代理业务的更为详细、严格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此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规范》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具体流程和服务要求。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规范性原则。《规范》编制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要求;《规范》的编写和表述方法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 的要求执行;标准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操作实践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服务各个阶段中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得好;《规范》的内容是对招标代理行业数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参考了业内普遍认可的流程和服务要求。

    第二是适用性原则。《规范》编制着眼于实际应用,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充分听取企业和专家意见。鉴于目前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不均衡,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规范》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招标代理行业大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为招标人和招标项目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的实际需求,确定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是前瞻性原则。考虑到引导招标代理服务行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标准编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规范》积极适应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发展方向和趋势,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环境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精神,除常规服务内容外,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可提供的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增值服务内容;总结创新各企业集团在集中招标实践过程中的经验,补充了集中招标的定义和集中招标模式下招标代理工作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把集中招标补充到最近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中)。

    三、《规范》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范》由前言、引言和正文组成。前言明确了《规范》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相关内容。引言阐述了《规范》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正文共分为7 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阶段与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评价与改进,既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也可用于外部组织对招标代理服务的评价或认证。除第1 章和第2 章外,《规范》各章由若干条款构成,如第4章包括4.1条、4.2条和4.3条,4.3条又可逐级细分为4.3.1条、4.3.1.1条等。在《规范》某些条款中,还有以a)、b)、c)等子目表示的列项。本标准没有编写附录,所有相关要求都集中编写在正文中。

    (一)术语与定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章提出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名词定义。除定义常规术语外,补充了法律法规中未提及,但企业集团常年操作并约定俗称的术语“集中招标”。

    (二)基本要求

    本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提出了基础性要求,主要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专业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服务承接等三类具体要求。其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体现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从业原则和沟通机制、信息化要求等方面;对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体现在能力要求、行为要求等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收集分析基础信息等方面。

    (三)服务阶段与内容

    本章对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内容进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包括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通过表格总结了在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等五个不同服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的二十七项招标代理常规服务内容。根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还可提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限价,提供合同交底、合同条款应用解释等服务,负责或协助进行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等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增值服务;实施集中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还可包括协助招标人进行全供应链管理。

    (四)服务提供

    本章在招标代理服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流程,对各个服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服务职责和成果文件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涵盖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等五个阶段。例如,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方案,本章提出了对招标方案内容,编制招标方案重点关注因素,实施集中招标时招标方案内容变化等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阶段,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等流程做出具体要求。

    (五)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章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应用进行规范,包括自我评价、外部评价和服务改进等三方面具体要求。其中,自我评价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定期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外部评价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明确招标人满意度评价标准,同时还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处理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提出的投诉意见;服务改进主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分析和评价本企业在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服务管理的措施,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四、《规范》条款的分类和使用原则

    根据条款的不同表述和功能要求,《规范》中共包括要求型、推荐型和陈述型三类条款。

    第一类条款是要求型条款。此类条款在标准中表示声称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准则,利用助动词“应”或“不应”来表述。“应”代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为满足标准的要求,均要这样做;“不应”则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这么做,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规范》4.1.1 条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这属于《规范》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类条款是推荐型条款。此类条款是在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程度上有所减弱的条款,既不是“要求”,也不是“陈述”,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来表述。对于推荐型条款,使用者有两种选择,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推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这么做。例如,《规范》4.1.3条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并不断更新本企业的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该条款虽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是招标代理机构想要长久地生存发展下去,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之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一定要建立本企业的数据库,因为未来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谁掌握了数据,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类条款是陈述型条款。此类条款在标准中仅仅用来提供信息,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许可)的行动步骤,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利用助动词“可”来表述。例如,《规范》5.3条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还可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并不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要提供这些增值服务,是否提供以及提供哪些增值服务内容,具体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与招标人的协商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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